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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险当心赔偿额与保险约定不符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8月18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 芦萍 和忠 刘辉

  保险公司在接受车辆投保时,按车辆的实际价值14万元收取了保费,但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却坚持按车主购买此车的实际价格6万元理赔。车主认为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与保险约定不符,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6年8月,王某经熟人介绍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帕萨特。2007年1月27日,王某将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三项险种保险费合计3641元,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4万元。投保5个月后,王某车辆被盗。在对该车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购车实际价格为6万元,按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计算后应赔付王某4.589万元。王某认为,他在投保时按车辆保险金额14万元交纳了保险费,理赔时也应按14万元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遂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所附《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故本案中盗抢险保险金额14万元是原、被告对车辆实际价值的合意表现,应作为计算赔款数额的计算依据。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被告辩称理赔金应以购车款6万元进行计算赔付与合同约定相悖,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支持了车主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车主保险理赔金10.5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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