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称,1.0升及以下的汽车消费税率将有望从3%下调至1%。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旨在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控汽车的消费和使用,从而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最终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实际上,排量在3.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主属于高收入阶层,他们对车价和油价不太敏感,因此仅凭提高消费税,对抑制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的功效不大。相反,小排量车的主要购买人群收入较低,对价格比较敏感,单纯2%的税率下调,减少不了多少他们的汽车使用成本。
某汽车金融专家指出,现行的消费税是价内税,购车时一次性征收,这种征管模式注定了车企很容易转嫁税负,购车人实际上成为税负最后的承担者。而在国外,一般都是价外税,即价税分开,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款,这样,国家税收意图能直接作用于购买者,从而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和消费总量,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在一些国家,汽车税收大约有五六种,叠加起来,美国、日本、德国分别约为5%、11%和14%。而在中国,汽车税费叠加起来有30多种,个别地方多达50多种。购买时,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附加税、城建税、牌照费、排污费、环卫费等,附加在一辆车上逾万元;使用时,有车船使用税、养路费、车辆管理费(如车检费、管理费、排放检测费等)、过路过桥费等。这还不包括停车费、交通罚款、保险费、行驶证工本费、车辆移动证费、工商验证费、营运车辆的税收及管理费。
在一些国家,使用车辆主要收取燃油税,除此之外不再收取过路过桥费。而我国拟议中的燃油税办法是在燃油税出台之后,只取消养路费,而不完全取消过路过桥费等。
综上所述,单一的消费税优惠不能有效解决“发展小排量,抑制大排量,从而促进节能环保”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尽早在政策上打“系列组合拳”,同时还要减免或彻底取消上述的林林总总的一些重复税费,否则对消费税进行微不足道的上调下整,无异于“隔靴搔痒”,不能从根本上起到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小型汽车及抑制大排量汽车的作用,达不到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节能减排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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