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货车司机白春义反映,他因为车辆超载,路过兰州经常是交警罚完路政还接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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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白春义从甘肃省景泰县运货去青海省,在省道217线大水叉路段被兰州公路总段路政管理支队罚了100元。罚款单是“甘肃省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填得是“超限补偿”字样,票据编号为№3408041。继续前行约100公里,在丹拉高速公路兰州市西固加油站,白春义又被高速交警树屏大队罚了200元,开具了50元面额的“甘肃省罚款定额收据”4张,收据编 号 为 №9223319—9223322。白春义拿出路政支队罚款票据说明已接受过处罚,交警说:“他们罚款与我们无关。”
3月13日,白春义从兰州运货去青海,在109国道花庄路段,因为超载,被兰州交警红古大队罚了100元。罚款单是“甘肃省罚款定额收据”。继续前行约10公里,在丹拉高速公路兰州市红古路段(海石湾),又被兰州公路总段路政管理支队罚了100元,罚款单是“甘肃省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写的是“超限补偿费”,票据编号为№4475179。这次白春义拿出交警的罚款收据说明已接受过处罚。路政人员的说法和交警一样:“他们罚款与我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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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春义不明白,两个部门重复处罚,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吗?国家的哪条法规有“超限补偿”?
■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全国治超领导小组2004年6月18日《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同一车辆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已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的,其他执法部门不再重复处罚、卸载。
交通部公路发[2004]334号《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已查处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再查处……
国家三部委2004年8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对同一车辆的同一超限超载行为,已被交通、公安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和与当前车货总重相一致的卸载记录单的,不得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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