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机报 7月7日刊登了《南昌交通查养路费太离谱》的报道,当事车主河南某运输公司于7月3日正式向南昌养路费征稽机关提请行政复议,提出复议的第2天,南昌交通稽查六大队没有继续坚持“天价补费”,但要求车主按南昌标准全额缴纳今年2月份养路费并补缴6月份养路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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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和他们委托的丁铁龙律师对此仍感离谱,但是车已经在南昌被扣押了18天,由于他们多次跨三省前往交涉,精力和路费难以承受,车主不得已接受了南昌交通稽查六大队新提出的条件。
6月16日,南昌交通稽查六大队人员在南昌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拦车检查时,当事大货车司机孔令明出示了该车驻外营运的有效证明,还出示了该车在山东、安徽缴纳的当月以及前3个月的养路费缴讫证。稽查人员却以“非正常缴费”为理由扣押了车辆。并提出“拿不来2001年以来所有养路费票据,就要在南昌‘补’缴24万元养路费”的要求。
司机孔令明曾前往当地信访部门投诉无果,车主单位又委托外驻运营地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丁铁龙律师代理了复议申请。
律师认为稽查人员违法
丁铁龙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以下观点:
稽查人员制作的《交通行政处理决定书》是违法的。一是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只有稽查人员的签名,没有任何机关的名称和印章;二是执法依据不明确。决定书所注“依据交通部111号文”,但没有具体的可依据条款。三是“处理决定”一栏空白,没写任何内容。四是违法事实不明确。决定书只写着“该车非正常缴费,少交钱”,何为非正常缴费?少交多少钱?并不清楚。
稽查人员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违法。一是没有合法有效的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扣车出具的扣字2008】149号“缴费违章机动车暂扣凭据”,其编号虽然与决定书相同,但决定书中并没有扣押车辆的内容。二是认定事实错误。该暂扣凭据称“当事人实施了‘拖欠公路规费超过3个月’的违法行为”,而司机当场出示了今年3、4、5、6月份的养路费票据,暂扣凭据所列理由与事实不符。
稽查人员要求原告补缴24万元养路费的做法违法。一是没有出示有效的法律文书。二是这一要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双方都有让步
据车主单位负责人说,他和丁律师提出复议申请的第二天,南昌交通稽查六大队作出“让步”。
稽查队要求补缴2月份养路费,是因为司机没保留2月份养路费单据,但并不能证明该车未缴这月养路费。
稽查队还要求缴6月份养路“补差”,原因是该车6月份在安徽缴的养路费费额与南昌稽查人员计算的结果不一样,但是原交通部《关于严格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稽查工作的通知》曾明确指出:稽查人员对外省(区、市)车辆发现征收吨位与核定吨位不符的,应通知车籍地征稽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不得在当地进行处罚。
丁律师认为,车主完全有理由拒绝对方的要求,但坚持这种理由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车主的现实利益很难保证。他们与稽查队长的接触比较融洽,车主也作出了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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