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自今年8月1日起,市区有关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将实行调整。
据了解,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所收费均实行政府定价。车站、码头、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立的露天停车场,白天,小型车2小时内1元/辆次,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未安装计时设备的按1元/辆次计收;大型车2小时内2元/辆次,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未安装计时设备的按2元/辆次计收。夜间,小型车3元/辆次,大型车4元/辆次。摩托车白天和夜间均为1元/辆次。跨时间段的,累计计费。超过24小时的,按天收费,大、小型车每天10元,摩托车每天2元。
市区道路停车泊位(人工或咪表),昼夜均为每车每小时1元,摩托车每车次1元。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9座及以下机动车3小时内5元/辆次,未安装计时设备的按5元/辆次计收;10至19座机动车3小时内10元/辆次,20座及以上机动车3小时内15元/辆次,超过3小时按2次计算,未安装计时设备的按10元/辆次计收;摩托车按1元/辆次计收。
交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停车场,摩托车每车每天5元,空车每车每天10元,载有货物的车辆每车每天15元,连续停车时间超过15天的按15天计收。
机场停车场、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货运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机动车进出各类停车场(除住宅小区、机场外)停车不超过5分钟(含5分钟)的,不收取停车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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