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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影响汽车消费 宝马或可卖10万!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7月10日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李村

  《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

  A 厂商“不平等条约”面临终结

  《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经销商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将面临巨大挑战。《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也将因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和不完善而面临调整。尤其是与《反垄断法》在部分条款上的抵触而备受汽车行业关注。


  潜规则一:最低限价

  涉嫌触犯条款:

  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影响:宝马也有可能10万元买到

  “最低限价”这个词,相信每一个经销商都对此感触良深。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预防经销商大幅度降价,部分厂家在对新上市的产品制定指导价的同时,还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

  这在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办法》第六条中可以找到依据:“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如此一来,原本在法律上平等的法人——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却因《办法》的实施而使经销商的地位变为厂家的从属。

  这就让经销商在价格问题上没有太大余地,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汽车的销售价格。经销商如果为消化库存而大幅降价将会受到厂商的经济处罚。《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则被认为是明显的垄断行为。

  可以举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某宝马经销商为清理库存,将店内的几辆宝马以10万甚至更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


  潜规则二:限制跨区销售

  涉嫌触犯条款: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影响: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

  如果你身在广州,想从深圳的经销商手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没有人会觉得经销商的“跨区销售”触犯了法律。但在汽车行业,这种情况一直是不被允许的。但在国内汽车销售中,利用区域限制控制价格,形成垄断的行为屡见不鲜。

  对经销商来说,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串货,将甲地的车卖到乙地,便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被厂家取消经销商资格。对于消费者,汽车生产厂商则要求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暂住证,买车与上牌照必须在同一城市,从消费层面进行地区限制。

  各种商品随着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价格差异是很自然的市场现象。《反垄断法》在第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实际上,欧盟《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

  根据目前现状看,届时当《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某地,比如甘肃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上海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


    潜规则三:强制采购本地汽车

  涉嫌触犯条款: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影响:去北京坐出租车不再只能选现代索纳塔、伊兰特

  政府采购对汽车厂家来说也是块大肥肉。

  在我国,各地为了保护发展本地汽车产业,往往会通过一些行政手段来促进本地品牌汽车的销售,甚至直接“下令”规定某个行业或者部门只能买本地品牌的汽车。

  在很多城市,大街上跑的“本地产”汽车数量大大超过了其他品牌。而一些城市出租车大多被单一品牌垄断就是最典型的一个例子。

  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可以设想一下,届时去北京出差或者旅游,由于不再限制到指定的汽车厂家购车,投放到北京市场的出租车或将五光十色,可选择性大大增加。市民完全可以尝尝不坐现代索纳塔、伊兰特出租车的感觉。

  潜规则四:制定限制竞争规定

  涉嫌触犯条款: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影响:4S店模式或将OVER换个奔驰零件不再“仅此一家”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便争议不断。其中最大争议便是,《办法》中的诸多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

  《办法》推崇的是单一品牌经营,即鼓励4S店销售模式。但如今国内市场上,尤其是高档豪华汽车的零部件配送以及价格,是汽车产业链上垄断最为明显的环节。由于这些高档豪华车的生产厂商只对指定的4S店单一配送,消费者除了到指定的4S店维修汽车外,别无选择。厂家对高档汽车的零部件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而一旦在零部件上垄断后,汽车厂家就可以对维修和价格进行进一步的垄断。

  对此,知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表示,由于汽车厂商大多采用4S店的营销形式,将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直接纳入整体运营,因此在目前汽车整车销售利润趋薄的状况下,零部件的销售和汽车的维修已经成为汽车生产厂商与4S店的最大利润点。

  所以,要想配件价格低,维修费透明,就必须打破4S店的垄断局面。也许,《反垄断法》的施行能够让高档汽车的售后与维修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可以设想一下,以后你的奔驰需要维修,完全可以不用去有限的一两家4S店“挨宰”。


     B 厂商多观望

  《反垄断》法细节有待完善

  尽管离《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只有3个星期左右的时间,但无论是汽车制造企业还是经销商,目前都对此持观望心态。而《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带来的冲击,到目前为止也并未引起厂商的积极应对。

  在记者的采访中,大多数汽车厂家不愿意直面《反垄断法》实施后对汽车行业的改变。在他们眼中,有关“最低限价”、“区域销售”等问题都是“厂家为维护汽车市场而采取的合理举措”。而且他们大多认为,即使政策实施,厂家放开价格和区域销售的控制,也会出现一些混乱情况。

  国内某知名汽车品牌新闻发言人表示,现在厂家对汽车价格都实行官方指导价,而且经销商在这个中位价上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合理浮动。“这是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的一致性,并非垄断。”至于厂家普遍实行的最低限价,他认为即使取消了,假如出现某家经销商洗手不干、清理库存而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进行清货,那么“今后的维修、售后等谁来处理?”这对消费者反而不是一件好事。

  不过,一位合资汽车工厂老总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欢迎国家出台这个政策,不过市场上是否会出现大家想象中乱成一团的情况,现在很难定论。”

  广州一汽丰田某经销商老总告诉记者,就算国家政策实施了,厂家会对一些硬性的、类似于超过最低价将罚款多少的措施进行调整。但这位老总同时表达了自己的忧虑,厂家私下还是会有一些软性的东西出来,因为他不可能放弃对自己的品牌和市场的规划作用,或许会有类似于引导性、私下调节的方法,如果经销商做得过火,厂家以后也有可能在车型或者一些政策方面给经销商“穿小鞋”。所以,他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只是让经销商有一个依据去跟厂家谈,但如果经销商想在这行做,想卖这个品牌的车,还是会老老实实遵守的。最终完全交予市场决定,是不可能实现的,起码目前不可能实现。

  广汽丰田某经销商老总林先生认为《反垄断法》中对于区域限制这块是一件好事。但他同时表示,作为经销商来说,如果我的车卖得远了,如何保障我的售后,这是一个问题。毕竟车不是一次性的消费,卖完了就万事大吉了,还有售后和维修方面,这才是服务比较关键的。他同时认为,厂家对经销商的最低价格限制的成分一直很少。不管《反垄断法》是否出台,价格都是由市场决定。

  “我觉得《反垄断法》是‘双刃剑’”。广州安骅骅通4S店营销总监李天赏接受采访时表示,取消地域限制,经销商可以把车卖到东莞或广州的其他地方,其他地方也能卖到广州,都是加大了市场竞争。而厂家没有了最低价限制,对于市场来说,也不一定是好事。一个经销商把价格卖破了,自然会影响其他经销商的价格出售,从而影响对方的利益。所以,限制最低价无非是一种厂家对自己品牌在市场上的维护和调节,而且一直都是调节和引导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简称“《反垄断法》”)即将袭击中国汽车市场。

  3个星期后的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即将正式施行。由于该法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的“三大绝杀招”,作为中国支柱产业之一的汽车行业自然不能置身事外。

  目前汽车销售行业长期存在的各种“潜规则”将受到冲击。尽管汽车厂商对此讳莫如深,但《反垄断法》无疑已让汽车行业感受到了政策层面的冲击。

  C 专家视点

  4S店或将寿终正寝

  由于实施了三年多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即将施行的《反垄断法》在某些条款上存在冲突,加上已经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办法》也将为此进行修改。但这个历时数月的计划至今迟迟未能完成。在国内普遍存在的经销商与汽车厂家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由此导致的矛盾也因8月1日《反垄断法》的即将施行而剑拔弩张。

  由于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现行的《办法》中规定的厂家品牌授权即4S店销售模式,明年8月1日之后也许将遭到涉嫌垄断的起诉。不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刘大洪认为,目前在汽车行业中,较规范的厂家指定经销商,经销商也专卖一个品牌的产品,这样的合作还未对地区内其他品牌进入市场构成阻碍,也就是说4S模式并不会横向地造成品牌间在市场上的垄断。

  但国内汽车市场之前因为有《办法》这个“尚方宝剑”,绝大多数经销商只能“唯厂家的马首是瞻”,这种“一切听命于厂家”的不平等关系让经销商一直敢怒不敢言。但4S店这种模式的弊端已经有所暴露。发生在2006年12月的山西经销商新宝鼎与重庆某汽车企业解除经销代理协议的事件,就是因为新宝鼎认为厂家硬性规定过高的销售任务等“不平等条约”导致价格体系混乱等弊端涌现。而实际上,正是这种国内流行的汽车4S店模式,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方面难逃垄断之嫌,尤其是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受到处罚,消费者被剥夺了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实惠。

  知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一针见血地指出,汽车厂家始终会担心家电行业的“国美”、“苏宁”模式在汽车行业重演,所以严格限制经销商做大做强。著名的“摆缸”理论认为,缸是经销商,缸里的水是市场,而汽车厂商就是摆放水缸的主人。为了争夺汽车市场,汽车厂商争相在全国各地摆缸。在他们看来,只有提前把缸摆好,在下雨的时候,才能保证接获更多的雨水。而如果没有摆缸,则即使下雨,接获的雨水也不可能太多。对摆缸的人来说,缸破了不一定非要去修补,可以再摆一个。很显然,在摆缸理论中,经销商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境地。

  如果《办法》要修改,还是学学欧盟吧。记得2005年《办法》起草时,欧洲正出台《汽车销售服务新法规》,该法规鼓励专业化销售和维修,但不设品牌壁垒,不强调3S、4S店模式。

  或许,在国内流行数年的汽车4S店模式也将因《反垄断法》的施行而“寿终正寝”!

  D 国外案例

  欧盟处罚大众公司

  欧盟《反垄断法》中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按照这条法规,1998年1月底欧盟做出对大众汽车公司处以9000万欧元罚款的决定,以处罚其“对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破坏”,这是欧盟历史上对一家公司一次性处罚最高的罚款。原因是大众不许其意大利分销商把汽车卖给德国和奥地利消费者。大众公司曾为此取消了12家车行的代销合同,降低了另外50家车行的代销提成。根据欧盟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可以随意在欧盟各地购买汽车。

  王子汽车难“嫁”丰田

  据知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透露,二战后,在日本天皇的钦点下,PRINCE 欲与丰田合并。但由于当时丰田在日本国内的市场占有率已达30%以上,由于种种原因,PRINCE 最终与丰田失之交臂。而后在1966年与日产合并。据了解,日产公司的“皇家王子”(Prince Royal)轿车就是由日产旗下的王子汽车公司(Prince Motors Ltd.)开发的,“皇家王子”(Prince Royal)是日本皇室使用的第一辆日本国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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