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运输公司大货车路过江西南昌被扣,当地交通稽查要求司机提交该车自2001年上户以来的所有养路费票据,否则要在南昌“补”交24万元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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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交通稽查六大队拦车地点
6月16日,孔令明驾大货车路过南昌市南昌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被一辆没有执法标志的桑塔纳轿车拦下,车上下来的南昌交通稽查六大队人员要检查他的养路费。看过当月养路费缴讫证后,检查人员还要看以前的。司机费了好大劲又找出了该车前三月的养路费缴讫证,再以前的就没有保留了。检查人员却说他的车缴费“不正常”,不容孔令明说话,将车扣在了卫东村的一个没有任何标志的停车场。
第二天孔令明到南昌交通稽查六大队接受处理,处理人员仍然要求他找来该车上户以来的所有养路费票据,否则就要在这里补交24万元。孔令明没了办法,与所在运输公司联系,公司也没有办法,孔令明只好找到当地政府信访办,预约后,在当地交通部门负责人接访日前往。这位接访负责人仍然要求他拿来2001年以来的所有养路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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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违章车暂扣凭据上写的“核非正常缴费”
车被扣在南昌,孔令明回到单位,南昌交通稽查开的“交通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没有盖单位章,处理决定书上“违法事实”栏写的是“查检该车非正常缴费”,处理依据写的是“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交通部111号文件”字样。记者查阅上述两个文件,根本就找不到“非正常缴费”的说法。
司机孔先生和他所在公司领导认为:“这简直是刁难,南昌交通稽查对我们执法,他不举证我们是如何违法,却让我们举证自己不违法。哪有这样的道理?”
“非正常”不是处罚理由
南昌交通稽查在“违法事实”栏写的“非正常缴费”是指什么?记者不得其解。但在该车道路运输证中,核发机关盖有备注章,备注章上的文字是“河南XXX运管所驻外营运管理专用章有效期08年6月30日止”。
交通部111号文件规定:主要在外省运营、留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从调驻的第三个自然月起,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
孔令明的车主要跑山东、安徽,其今年3、4、5月养路费是在山东缴纳的,6月养路费是在安徽缴纳的。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出台后,各地对在本省运营的外地牌照车养路费查处非常严,孔先生的车按山东、安徽养路费规定进行缴费。
如果说在车籍地缴纳养路费属正常,驻外运营临时变换缴费地属非正常,那么这种“非正常”并不违法。大货运输全国跑,实行“一处交费,通行全国”是查验养路费的基本依据。
■短评
举证责任不能倒置
行政处罚必须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事实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执法人而不是被执法人,因为所有的处罚法规都是对处罚内容的限制,而不是对“不处罚”内容的限制。
孔令明按稽查人员的要求已经提供了近期4个月的养路费缴讫证明,从这些证明中没有找到违法的证据后,却要求再提供2001年以来的所有养路费票据,显然是把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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