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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不包括单位吗?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6月24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岱岩

    某仪表企业用自己单位的公务车转运产品,被北京交通执法七大队按“非法运营”扣罚,事主以交通部界定运营行为的标准向执法队一科长进行申述——

    5月8日,北京某生产仪表的企业用自己的金杯车往外协单位送产品,行至北京南四环马家楼桥时,被北京交通执法七大队人员拦下,跟车人员和司机反复解释说:车上拉的仪表是自己生产的,且车辆行驶证单位名称与货物生产企业名称一致。但执法人员认为他们是从事非法运营,并扣留了车辆。司机问如何处理,执法人员让他们到大队去说。

    第二天,该公司领导和司机一起来到位于京南小红门的交通执法七大队,并再次说明情况。但七大队受理人员仍然不听解释,让他们回去写“整改报告”再带1.5万元来交罚款,并以“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名义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他们签字,司机拒绝签字。

    车辆被扣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和业务,车辆被扣6天后,当事人再次前往交通执法七大队。

    他们向该队一位科长讲述交通部的规定:“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当事人请求执法者按交通部的规定来界定“运营”行为。

    这位科长听后不耐烦地说:“那是指‘本人’,不包括公司。”

    当事人认为:“这个说法违背了常识,也不合逻辑,如果按这个说法,我再用这辆车拉我们公司领导外出办事,他就能按‘非法从事客运’对我进行处罚?都这样执法,单位就不能配置公务用车了。”

    ■法规链接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86]交公路字1013号)第五条规定: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交通部公路司公运政字[2000]57号文件)规定:

    关于“取酬运输的车辆”的规定,以有否取酬来划分经营性运输将更加科学、更合适。

    《道路运输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编,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第8页解释:

    ……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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