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3月的一天,随丈夫来京打工5年王丽(化名),行走在北京一商场广场时,被一辆倒行的小轿车撞倒,事后王丽被及时送到附近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事故全责,王丽不负责任。经调解,王丽未能与司机在赔偿上达成一致,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王丽的申请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了伤残鉴定,确定王丽已构成九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王丽的伤残赔偿金按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明确了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为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显而易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差很多,而受害人因此所得赔偿相差悬殊。为了使这一问题解决更趋于合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4月给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王丽为外地农村居民,但其在北京工作多年,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单位,长期在京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观点,判决对方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付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