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银川兴庆区法院审理了银川的哥顾勇的诉案。诉案起因:顾勇停车查看故障被按“违停”处罚。
事情发生在3月6日,顾勇驾车行至银川凤凰北街时,感觉车后有异响,遂停车下来查看,不想被兴庆区交警一大队巡逻至此的交警从车的前方拍了照片。交警当即开具了“违章停车”处罚告知书,且不听他的解释。顾勇认为交警对他的“违停”认定与事实不符,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违停”处罚的前提必须满足下述条件,即:“驾驶人不在停车现场或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顾勇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交警道歉。
庭审中警方称,当时两交警巡逻至凤凰北街北安小区门前时,因该路两边设有禁停标志,交警立即下车对所有违停车辆抓拍。当时该出租车内没有驾驶员,也未开启危险信号灯(双闪灯)或设置警告标志。并以车辆照片为证,证明原告“停车违法的事实存在”。
顾勇则对抓拍的照片提出质疑:该照片没有时间显示,无法证明事情的过程,虽然照片上车内没有驾驶员,并不能说明我不在现场。在交警拍照过程中,我始终在车的后边查看故障。
顾勇的律师认为:“静态照片无法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因为危险信号双闪灯是闪动的,按动快门瞬间,双闪灯可能在瞬灭状态。这张照片是从车前抓拍的,如果警告标志在车后,照片上就不可能反映出来。因此交警提供的照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驾驶员“不在车内”和“不在现场”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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