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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省交管部门明确170类交通过错行为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5月13日 来源:贵阳晚报 作者:田坚

   贵阳晚报消息 从今年7月1日起,贵州省施行《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该规则列举的170类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行为,详细地明确了事故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事故发生之后双方的责任,一目了然。5月9日,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规则》时说,这将杜绝事故处理中出现的人情案、包庇案。

    据悉,《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下简称《规则》)最大的特点是将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透明化,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无需懂得系统的法律或者事故处理知识,仅需阅读《规则》的条文本身,就可以明确自身的交通行为是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可以预测出一旦因自身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被确定为什么样的当事人责任。
 
    该《规则》列举的170类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过错行为),是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多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通过梳理将当时人的过错行为分为甲类行为(严重过错行为)、乙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丙类行为(其他过错行为),从制度上确保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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