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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轻微交通事故界定明确违者依法追究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5月13日 来源:中新山东网 作者:张勇 刘祺

    中新山东网济南5月5日电 将于5月11日正式实施的《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对快速处理事故的条件有明确界定,对违反交通法规,拒不撤离事故现场及有保险诈骗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将按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了十类适用和八种不适用快速处理的情形。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10类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二)逆向行驶的;(三)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四)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五)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八)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的;(九)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十)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七)在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八)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该《办法》对适用快速处理的情形的事故,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一方当事人不配合也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办理的当事人,为逃避责任不按本办法规定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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