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短短一年多时间内,袁鸣晓、吴苛青二人利用两辆轿车制造“碰瓷”事故178起,获利近10万元。昨天,这起数量庞大的“碰瓷”案在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袁鸣晓、吴苛青二人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七年。
受害者是“熟面孔”
2007年4月19日11时15分许,本市东大名路、溧阳路附近发生一起追尾事故,驾驶员姜某驾车变更车道后,车后忽然被另一辆车牌为苏DJK387的轿车撞上,看起来似乎这起事故是因姜某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所致,姜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桑车驾驶员袁鸣晓、吴苛青以此向姜某索要人民币2940元。
然而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却发现追尾桑车的驾驶员名字十分熟悉。经查,这辆车牌为苏DJK387的轿车自2006年1月以来已发生百余起交通事故。两人的事故记录中还涉及另一辆车牌为苏DJK820的桑车,这辆车一年内居然也有百余起交通事故记录。
虹口警方随即传唤袁鸣晓和吴苛青进行调查。在证据面前,两人交代了以每辆2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两辆二手桑塔纳车,在路上发现有人驾车变更车道后,突然加速故意撞向前车侧后方,造成变道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的假象,故意制造由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以此向被害人索取钱物。
“碰瓷”多达178次
有关部门经调查后发现:袁鸣晓、吴苛青二人或一起驾车或单独行动,以加速故意撞向变道车辆造成追尾的“碰瓷”案高达178起。
法院最终认定,袁鸣晓参与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01次,参与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参与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吴苛青共参与犯罪94次,参与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参与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公诉机关认为,袁鸣晓、吴苛青采用驾车突然加速撞向正在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很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两人有期徒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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