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武汉每年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中,致死人数约百人左右;与之相对应的是,全市一年的命案死亡人数也只有大约200人。
据了解,2006年、2007年,武汉市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率分别为85.9%和91.4%,连续两年居全国省会城市第一。今年1至4月,破案率高达93.9%。“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抢救,而且将被撞者放到一个随时可能被其他车辆碾压的危险环境中,这离故意杀人只有一步之遥。所以,无论他跑到哪里,我们都要将其绳之以法!”昨日,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交通肇事侦缉队队长霍斌坚定地对记者说。
肇事逃逸来势汹涌
2004年之前,武汉每年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约三五十起,2004年达到65起,2005年升至73起,2006年高达96起,2007年回落至81起,但今年形势又不容乐观。
交管部门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成本低,破案率不高,是交通肇事逃逸案居高不下的两个重要原因。
交通肇事逃逸案,其侦查难度,丝毫不亚于刑事案件。目前,我国警察院校还没有专门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课程,警力也十分缺乏。
2006年5月之前,武汉没有专门的警力侦查交通肇事逃逸案。全市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查、追抓,分别由各交通大队事故科负责。当时,全市专门负责交通肇事案追逃的交警,只有交管局事故处副处长霍斌一人。“实际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严重的主观故意下发生的恶劣行为,它极易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治而死亡,这与过失状态下发生的事故相比,具有严重得多的危害性。”霍斌说。
1分钟对话 催生组建交警铁拳
2006年2月27日,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逃逸案。这起案件的侦查,催生了武汉交通肇事逃逸侦缉队。
当晚,租住在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的大悟青年朱涛及老乡侯明,洗澡归来途中被车撞倒。侯一度昏迷,朱的尸体在数公里外被发现。(本报2006年3月1日曾报道)
时任武汉市公安局局长黄关春一线指挥督办此案,抽调了市刑侦局2个大队共30人的警力,以及江夏、武昌两交通大队的交警,全力侦查,于3月4日破获此案。
在破案前的3月3日深夜,黄关春和霍斌有一段对话:
“全市每年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大约死亡多少人?”
“约100人。”
“有没有专职负责追逃的警力?”
“有,但就我一个人。”
黄关春皱起了眉头:“全市一年命案死亡人数也只有200人左右,侦查命案可以动员全市警力。侦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你一个‘光杆司令’怎么行。”黄关春当场拍板,一定要组建交通肇事逃逸侦缉队,由霍斌负责。
2006年5月19日该队正式成立,配备警力10人,是全国继广州市之后的第二家专门的交通肇事逃逸侦缉队。
此后,全国陆续有半数大城市成立了专门的交通肇事逃逸侦查队伍。
肇事逃逸的心理剖析
在霍斌写的培训讲稿中,记者看到他对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分析。
时间:多发生在无警控制时间,夜间10时以后至次日清晨5时之间,以及雨、雪、雾天气时。
地段:多发生于车少人少、可视条件差的地段。
原因:交通肇事逃逸案多数属于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公车私用(或偷开他人车辆);也有些是担心暴露个人隐私的人员,如有劣行的人员,以及有些有身份的人员,担心因交通肇事影响地位和个人“前途”;还有些人是为了逃避经济赔偿。种种原因,再加上心存侥幸,使他们铤而走险。
在接受采访时,霍斌有些激动地大声说道:“事实上,大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如及时采取救人措施,或许就能挽救一条生命。正因为如此,肇事逃逸尤其令人痛恨,特别有必要对逃逸者加以严厉惩处。”
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据介绍,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明显上升,始于2004年5月1日我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霍斌说,2004年新法实施以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平均约为五六万元,新法实施以后提高到十五六万元,目前则接近20万元,这使得一些司机铤而走险,选择逃逸。“实际上,这些心存侥幸的逃逸者是算错了账。无论从道德良心方面,还是从法律尺度和经济层面分析,肇事逃逸,绝对是下下策。”霍斌说。
目前交强险的赔偿额度已提高至12万元。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即使是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若不逃逸,赔偿额须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保险公司可给予相应赔偿;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期通常在3年以下,且很可能被判缓刑。
一旦逃逸,如果无法查清事实,则逃逸者必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且终身禁驾,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刑期至少3年甚至7年以上,经济赔偿的担子也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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