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厦门5月4日消息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挂靠的运营单位到底该负什么责任呢?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引发了连环官司。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判决车主宋女士应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80%,挂靠运输公司应承担20%。
挂靠单位被迫代垫49.7万余元
事情的起源得从一次交通事故说起。2004年1月31日晚,宋女士聘用的驾驶员涂先生驾驶出租车途经海沧区马青路段时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乘客郑某受伤。之后,郑某诉诸法院,宋女士的出租车挂靠的厦门某运输公司被迫代垫了医疗费等几十万元。该案二审终结后,法院强制从这家运输公司银行户头划走49.7万余元。
宋女士认为,这家运输公司是登记的车主,对车辆负有管理之责,且享有车辆营运的部分收益,故此次发生交通事故,这家运输公司与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宋女士不愿承担相应责任,这家运输公司银行户头还被强制划走49.7万余元。为此,这家运输公司就把宋女士告上了法庭,认为宋女士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返还运输公司代垫的钱。
实际车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4月20日,厦门某运输公司与宋女士就这辆出租车签订了《出租车挂靠经营合同》,双方约定:这辆车以厦门某运输公司的名义经营,接受其管理,但车辆经营权和产权属宋女士所有,处分权、收益权属宋女士。挂靠期间,宋女士每月向这家运输公司缴纳挂靠服务费300元,公司应为宋女士组织办理法定保险和宋女士自愿的其他险种,保费均由宋女士支付。运输公司要协助处理交通、旅客意外伤害等事故、纠纷。宋女士应承担其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纠纷或法律责任。合同还约定,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市出租汽车协会《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挂靠经营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厦门某运输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宋女士应承担在挂靠期间内产生各项违章处罚后果和造成他人生命安全、财产损失等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宋女士是出租车的实际车主及发包方,这家运输公司是该车的挂靠单位及登记车主,因此,这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后,运输公司、宋女士相对于受害方而言,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出租车挂靠经营合同》的约定,主要赔偿责任应由宋女士承担,但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及管理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这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为67.8万余元,宋女士承担的赔偿额为54.2万余元,现宋女士仅支付给运输公司赔偿款7.1万余元,肇事车辆所投保险理赔所得10万元,余款均由运输公司垫付。故一审思明区法院判决宋女士应实际返还给运输公司垫付的赔偿款为37.1万余元。
目前,二审厦门中院还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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