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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安全带的使用规定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4月28日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作者: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公安部1992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规定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人和前排乘车人必须使用安全带,并于1993年7月1日起生效。8月1日后,凡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人或乘车人,一律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乘车人没有系安全带,可被处以20元的罚款。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作了这样的规定:一、使用安全带,并保持齐备、完好;二、提醒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我国香港法律规定,乘坐出租车包括后座如不使用安全带最高罚款5000港元及入狱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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