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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担事故责任?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9月30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励霞

       以为马路上的一团黑影是丢弃物就把车开过去,谁知“丢弃物”竟是肇事逃逸车辆留下的受害者。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和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1月3日晚5时,邵某在324国道从北往南骑自行车时,被一辆不明身份的机动车撞倒,肇事车辆逃逸。路过的李某见状,赶忙报请“120”急救。20分钟后,刘兴军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误以为前方路面上的一堆东西是丢弃物,临危措施不当,车辆碾轧过后才停下,结果造成邵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人负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兴军应负第二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因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逃逸人和刘兴军没有共同故意,但他们分别实施的过失行为间接结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刘兴军的肇事车辆应承担本事故70%的责任。车主詹碰国对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兴军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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