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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4月14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黎明

       本报讯 据公安部权威部门透露,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于2月14日通过,并于2月28开始实施。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修订后的《规定》对人民警察证的形式和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规定》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离、退休;调离公安机关;辞去公职;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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