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于2007年12月26日、今年1月3日分别以《凯马要给我的车“减肥”》和《数据不符,车主可要求退车》为题报道了北京凯马车用户和新疆跃进车用户因厂家标注的车辆整备质量(见名词解释)与实际不符,导致了他们经营过程中在不超载的情况下也要挨罚的事件。日前,《现代司机报》维权热线又接到了河北跃进车主胡先生反映的类似情况。据胡先生反映,跃进车辆厂家目前以该车型已停产为由不愿承担责任。
车主损失2000元
2007年7月,胡先生购买了一辆2001年出厂,目前已经停产的跃进牌二手货车,厂家标注的车辆总质量为2.12吨,整备质量为1.14吨,核定载质量为0.98吨。
1月21日,胡先生驾驶着装有货物的跃进车在102国道上行驶时被交警和运管人员拦下,理由是涉嫌超载。包括胡先生体重在内,计重器显示该车当时的总质量为2.76吨。胡先被以超载30%以上〔(2.76-2.12)÷0.98≈65.31%>30%〕罚了1800元,并扣6分。加上所交的停车费及过磅费,胡先生因本次“超载”共损失2000余元。
胡先生告诉《现代司机报》记者,他的车当时根本就没超载,交管部门之所以会处罚他,是因为跃进汽车厂家标注的该车整备质量1.14吨与实际整备质量不符所致。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胡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张河北省三河市技术监督局公正称重站的过磅单,单据显示该车的整备质量为1.62吨,也就是说与跃进车厂家标注的1.14相比,少标注了0.48吨。这就意味着胡先生在营运过程中只能拉0.5吨(2.12﹣1.62)货,而一旦达到了厂家核定载重标准0.98吨,就会被按超载30%以上处罚。需要说明的是,胡先生却一直是按0.98吨的标准为该车购买的养费路。
厂家不愿担责
胡先生向厂家反映了此事,南京跃进汽车厂相关负责人叶先生却表示爱莫能助。叶先生说,类似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因为该车型早已停产,他们根本没有办法解决,唯一的办法是让胡先生今后尽量少拉货或不拉货。至于胡先生那2000多元钱的损失,叶先生则明确表示不能给予补偿。
一位自称分管南京跃进汽车售后服务工作的周先生在接受《现代司机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胡先生反映的问题从售后服务的角度来讲,确实没有办法解决,只能把问题转给技术部门,让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寻找解决方案,但直到截稿时,记者也没有收到跃进汽车厂家技术部门的任何回复。
那么,胡先生的困惑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车主可主张追偿损失和退车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另外,流入市场7年,且早已停产的车型在出现了纠纷后,有人可能会担心已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法院不会受理。其实不然,因为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法律人士据此认为,胡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厂家退车并追偿自己的损失。
■名词解释
整备质量:
汽车的整备质量是人们常说的尚未载人(包括驾驶员)、载物时的空车质量,即汽车的干质量加上冷却液和燃料(不少于油箱容量的90%)及备用车轮和随车附件的总质量。
■法规链接
超载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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