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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道”凸显立法漏洞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2月18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

       自从1月中旬我国南方遭遇罕见暴雪灾害以来,从交通部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交通拥堵,保障救灾物资畅行和灾区农产品的供应,相继作出了免收车辆通行费用的应急举措,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关公路免收费用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问题。

法规衔接存在模糊之处

       2007年,全国减免通行费约达30亿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由此,不少质疑的声音认为,“在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规定收费的高速公路在什么情况下免费放行,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立法漏洞。由交通部门主导起草的上述法规规范了行车者,却忽略了收费公路在什么情况下免费放行等涉及其自身责任承担的规范。”

       2月13日,交通部法律专家委员会成员张柱庭教授向媒体坦言,“国务院对公路免费早有规定,只是在执行过程中,上位法与下位法衔接得不好。”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根据这一规定,当冰雪造成公路大面积堵塞时,为了快速通行,政府下令免收通行费用是一种抢险救灾的举措。”

       而在一些法律专家眼里,有关公路免费的争议另有所在。那就是,虽有了抢险救灾车辆可以免费通行的规定,但对什么属于抢险救灾车辆、范围有哪些等,都没有规定。这就导致国务院法规与地方法规出现了衔接的模糊地带。专家认为,对于抢险救灾车辆免交通行费的情况,应列举出来,以便全国统一执行。

公路免费应有严格程序

       “省级部门今天发个通知、明天下个红头文件,用这种方式免收公路通行费不免有些随意了。”一位从事公路经营的外资企业负责人如此抱怨。“免收公路通行费不仅应该有法律依据,而且还应该有严格的法律执行程序。”张柱庭认为,目前,我国公路经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一般来讲,通知和“红头文件”只对行业内部具有约束力,如果以“交通部令”的形式下发免收通行费用的通知,更正规、更到位、更有威严。

制度竞合需调整利益关系

       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公路减免规定源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6条: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据张柱庭教授介绍,这一条之所以没有放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中规定是有明确用意的,就是鲜活农产品运输不是法定的必须免收通行费的内容。但在某种情况下,鲜活农产品又属于救灾物资。在今年的雪灾中,这个问题就比较明显,这就出现了制度竞合。

       “在制度竞合的情况下,就得调整利益关系,这对公路经营者的意义很大。”张柱庭解释说,如果是救灾物资,公路的经营者不享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比如,可以延长收费期限;如果是鲜活农产品,政府下令免收通行费,公路的经营者可以享受偿还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期限等延长的待遇。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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