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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防盗车牌架”缺少依据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2月02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岱言

       北京司机马文彪先生来信反映,交警对他的“防盗车牌架”进行罚款,但是,他查遍法律法规,却找不到处罚依据。

安装“防盗车牌架”被罚

  马文彪说,他居住的小区比较乱,车主停车无人管理,以前发生过车牌照被撬走的事情。丢失车牌的车主遇到很大麻烦。后来他发现市场有售“防盗车牌架”,他曾电话咨询过122和某车辆管理所是否允许安装,得到的答复是“没有禁止使用的规定。”于是就安装了“防盗车牌架”。

  2007年10月11日,马先生开车经过北京西二环路人民医院西侧的十字路口时,被交警拦下,说他违法使用“防盗车牌架”,被处200元罚款、扣6分。马先生陈述了原因,交警坚持处罚,并告知他如果不服可以复议或起诉。

查不到处罚依据

  交警开具的罚单是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马先生查阅该款原文是: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为了慎重起见,马先生查阅了北京交管局的网站和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找到明令禁止安装防盗车牌架的规定,也没有找到处罚“防盗车牌架”的条款。

“嫌疑”不能成为处罚理由

  马先生又给处罚他的交警队打电话,说明了他的查询结果和疑问,对方的解释是:这种车牌架可以方便拆卸更换,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方便。

  对这样的解释马先生仍然搞不明白,他说:“使用假车牌违法,但认定要有事实,不能凭嫌疑实施处罚。这就好比说水果刀可以用来杀人,但不能说身上携带着水果刀就违法吧?我的车牌安装位置和号码可辨状况都没有违反规定。”

法规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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