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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8日下午,亚先生在下班开车回家的途中,突然看到骑着自行车的丁某正在非人行横道处横穿马路,他看到后就紧急踩了刹车,但还是撞到了丁某。由于他的车事先上了保险,就找了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内,支付给了丁某一笔赔偿金。但是,丁某声称他还有一部分损失没得到赔偿,并要求亚先生拿钱给他。亚先生认为,丁某本身就有过错,且保险公司已经给他赔了一大半,剩下的部分应该由丁某自己承担。
此案例涉及到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人士刘先生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此案例中,丁某在非人行横道处骑自行车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亚先生紧急踩了刹车,属于做出必要救济措施的行为,但是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剩下的部分他还是要承担责任。不过,丁某是有过错的,因此可以适当减轻亚先生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