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消费网联合爱搜车推出大型网络调查报告“网友眼中的汽车品牌”   参加调查,投票有奖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网站地图 | 会员服务
中国汽车消费网

专题 活动 车人圈 新车 二手 车型车价 警司圈 路况 政策解读 油商圈 管理 网上展厅
现代司机报 汽车消费周刊
社区 商城 红黑榜 评车 试驾 与车共舞 红黑榜 案例 友情提醒 手机报 营销 会议培训 加油站CEO  维权中心
献礼奥运 拼车搜索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汽车消费周刊
大火烧毁宝马 车主理赔遭质疑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1月09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晓超

       交货前一晚,一辆价值70万元的宝马轿车在仓库内遭遇大火,烧得只剩下骨架。虽然之前买了保险,但这辆面目全非的宝马让保险公司心生“非投保车”的怀疑,加之买卖双方又互相转让了理赔权,保险公司因而拒绝赔偿。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应赔偿售车方原价损失。

大火烧毁宝马

       2004年7月17日,车主武先生与中国城市车辆华东公司商谈以69.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宝马BMW730I,但在交货前夜,一场源自隔壁广告制作公司的火灾,蔓延至销售方仓库,将库存车辆和其他财务烧得一干二净。

       根据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认定,期货建筑为移动老式砖木结构的房子,但没有发现直接证据证明起火,这起火灾原因不明。

       由于事发前,销售方代车主购买了可家用的汽车保险,并且上了牌,因此销售方与武先生签订了一份《车辆事故处理协议书》。作为赔偿,武先生从销售方拿回一辆一模一样的宝马,同时由销售方代办事故车报废、退牌及新车上牌等复杂手续,而武先生则答应让销售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而相应赔偿归销售方所拥有。

保险公司怀疑车辆身份

       “虽然销售方提供了受益人更改确认书,但车辆的保险合同是我们和武先生签订,销售方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法庭辩解,“事实上,车主已经获得了补偿,却要求我们再次赔偿,这缺少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当火灾发生时,车辆一直在销售方租借而来的仓库,因此作为投保人的武先生不应该承担灾害风险,应该由销售方或者是租借来的仓库方对此负责。另外,对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烧毁的车辆就是武先生已投保的宝马车,而根据保险合同上的条款,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然而销售方代理律师指出,火灾扑灭后车主及销售方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后者随即派遣工作人员勘察了现场,而保险合同中规定,在行驶或停放中外来火灾,属保险责任。”双方各执一词,随后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价赔偿

       受理此案的浦东法院在随后调查中发现,宝马车在火灾发生前就向车辆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了车辆的牌号,登记人为武先生。法院认为,武先生虽然事后转让了理赔权,并重新拿回一辆车,但其本人与销售方以及保险公司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理赔请求权并未消灭,而且转让中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热门话题                          >>more
·“电子狗”争议不断
·零配件价一年涨三次最高涨100%
·环保只是口号?自主品牌需加速
·汽车消费 何时走上良性轨道?
·比亚迪在浙经销商退网后续报道
·警惕!劣质刹车油成为超级杀手
·第五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好司机评选3月25日启动
·中国驾车人维权论坛4月10日启动
·网友眼中的汽车品牌
·中国汽车消费网与车168共同打造车圈频道
  精彩专题                          >>more
·直击2008北京车展
·首届“中国驾车人维权论坛”开讲
·谁是08年中级车王者?
·快速处理专题
·聚焦交强险
·的士英雄专题
·中国汽车消费维权论坛
·全国好司机评选专题
·C-NCAP帮您解析汽车安全性
  相关新闻                          
·没标“以先到为准”厂家应该理赔
·宝马3系油耗实录
·如何买保险更划算?
·毕欣:车险竞争受益百姓
·杨蓉:车险竞争应竞争服务
·李莹:要做全国最好的宝马代理商
·张维功:把握竞争优势走出“阳光”之道
·白海龙:我销售保险理念
关于我们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现代司机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06068723号  
站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18号5层 电话: (010)51660806-8033 带宽支持:零色沸点     技术支持:澳华天鸿
信箱:info@auto000.com   战略合作QQ:80255256   MSN:auto000@msn.com 品牌推广QQ:928816098  友情链接QQ:87929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