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前一晚,一辆价值70万元的宝马轿车在仓库内遭遇大火,烧得只剩下骨架。虽然之前买了保险,但这辆面目全非的宝马让保险公司心生“非投保车”的怀疑,加之买卖双方又互相转让了理赔权,保险公司因而拒绝赔偿。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应赔偿售车方原价损失。
大火烧毁宝马
2004年7月17日,车主武先生与中国城市车辆华东公司商谈以69.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宝马BMW730I,但在交货前夜,一场源自隔壁广告制作公司的火灾,蔓延至销售方仓库,将库存车辆和其他财务烧得一干二净。
根据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认定,期货建筑为移动老式砖木结构的房子,但没有发现直接证据证明起火,这起火灾原因不明。
由于事发前,销售方代车主购买了可家用的汽车保险,并且上了牌,因此销售方与武先生签订了一份《车辆事故处理协议书》。作为赔偿,武先生从销售方拿回一辆一模一样的宝马,同时由销售方代办事故车报废、退牌及新车上牌等复杂手续,而武先生则答应让销售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而相应赔偿归销售方所拥有。
保险公司怀疑车辆身份
“虽然销售方提供了受益人更改确认书,但车辆的保险合同是我们和武先生签订,销售方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法庭辩解,“事实上,车主已经获得了补偿,却要求我们再次赔偿,这缺少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当火灾发生时,车辆一直在销售方租借而来的仓库,因此作为投保人的武先生不应该承担灾害风险,应该由销售方或者是租借来的仓库方对此负责。另外,对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烧毁的车辆就是武先生已投保的宝马车,而根据保险合同上的条款,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然而销售方代理律师指出,火灾扑灭后车主及销售方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后者随即派遣工作人员勘察了现场,而保险合同中规定,在行驶或停放中外来火灾,属保险责任。”双方各执一词,随后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价赔偿
受理此案的浦东法院在随后调查中发现,宝马车在火灾发生前就向车辆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了车辆的牌号,登记人为武先生。法院认为,武先生虽然事后转让了理赔权,并重新拿回一辆车,但其本人与销售方以及保险公司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理赔请求权并未消灭,而且转让中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