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部废止47件交通规章。其中《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由于影响大,引起了《现代司机报》读者的关注。为此,记者在12月14日交通部体改法规司朱伽林副司长接受交通部网站在线访谈时,专门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询问,随后,交通部政府网站工作部专门给记者发来电子邮件解释废止两件法规原因和废止后的解决办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与上位法有冲突
为什么废止《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回复认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与《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之间存在较大范围的冲突,造成了执法混乱是主要原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制定于1998年,修订于2001年,其制定和修订工作是在国家尚未制定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的,其大部分内容与2004年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行政处罚规定相抵触,应当予以废止。《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后,交通部先后制定了与条例配套实施的7件规章,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系统设定和规范,上述规定是目前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要执法依据。
交通部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5号令与《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之间存在较大范围的冲突,造成了执法依据的混乱,已经给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影响了运管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管理相对人和基层执法单位经常就其中存在的问题向我部反映情况,同时由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的冲突,也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我部在本次清理工作中将其作为重点清理对象,国务院法制办也将其作为社会反响较大的规章之一,建议我部予以着重研究。5号令废止之后,关于运管费的征收及管理工作,我部将尽快修订相关配套规章,增加有关管理规定,以避免废止5号令对运管费征收工作带来的影响。”
汽车租赁业管理将由各地负责
1998年2月26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那么,有没有新的或者其他法规取代《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呢?
有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汽车租赁业作为道路运输的辅助业,有着明显的商业性和营业性,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的解释“为社会提供公众服务,有商业性质的活动”,租赁业应纳入道路运输管理范围。
交通部回复认为,《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的核心管理制度是对汽车租赁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但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这一许可制度因为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不再具有合法性,因此决定将其废止。
4号令废止后,关于汽车租赁企业的管理工作是否需要纳入交通行业管理以及如何管理,应当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执行,如果所在地方尚未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则应当尽快转变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能,将管理切入点由资格准入管理转变为对经营性运输车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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