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6年3月5日,姚先生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预购一辆东风雪铁龙毕加索的合同,合同约定购车价为15.28万元,姚先生当即支付了1万元定金。同年3月8日,该汽车销售公司电话告知姚先生,“原定的合同车价现在无法履行,如合同要按原定时间继续履行,车价则要按16.1万元执行。”对此,姚先生表示难以接受,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但遭到拒绝。后发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交货日期”没有写明,“违约责任”也不明确。
■专家点评
履行期限是经济合同必要条款之一,也是衡量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标准,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是一项保障买卖双方的法定约束力的凭证,如果合约中没有违约责任的条款,消费者在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要注意的一些基本必备的内容包括:汽车销售价格、规格内容与交车日期;规范合约里某些基本内容:双方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仲裁办法等,若承诺有任何优惠赠给的内容或附带条款,也应详细写进合同中,以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律师观点
本案的合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但作为经销商来说,也应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因销售行情好了,车价也随着涨,而将合同中交货日期一栏空着,这是有悖于我国《合同法》诚信原则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第4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双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处理结果
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商家也认识到自己存在违约行为,重新作出了承诺,但姚先生对于商家重新作出的承诺不再相信,而是选择了收回定金。
(一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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