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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交强险费率浮动涉嫌违法?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7年08月03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王春宝 白异冰
          

北京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学淼

变相的二次处罚涉嫌违法

  交强险费率办法的出台,并没有将交强险的问题解决,而是放大了,交强险的浮动费率不仅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竟然还与交通事故挂钩。在交强险保费高不高、有无暴利的问题争议很大的时候,又将费率浮动办法公布,很明显地将人们对保费高不高、有无暴利的质疑冲淡了,这好比用一个其他问题去掩盖另一个问题,转移了公众视线,这样就由声讨保费高、有暴利转移到了关注费率浮动办法是否合理上来。

  对于交强险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保费高不高、有无暴利的问题,不应该被交强险费率浮动问题所转移重点,在交强险保费高不高、有无暴利的问题确定后,再谈费率应浮动多少才是合适的。交强险是车主与保险公司的一种合同协议,合同双方应该是平等的,保险公司出于规避风险,根据交通事故的多少来决定交强险浮动费率的高低,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与违章行为挂钩是不对的,因为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是由国家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一旦违章,该罚钱罚钱,该扣分扣分,这是一种强制的行政行为,保险公司或者保监会怎么可以管理和处罚车主的违章行为呢?而且违章车主已经受到了处罚。

       我国也规定了一事一罚,怎么可以进行二次处罚呢?这是一种变相的罚款,违背了一事一罚的原则,也有越权嫌疑。从立法的角度来讲,保监会根本没有权力,根据车主的违章行为授权保险公司增加收费,实行变相的处罚。所以违章行为与费率挂钩,是违法的。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

必须修改交强险制度

  我国的交强险与国外交强险相比,其承保范围、赔偿原则、费率厘定等都有很大不同。而我国交强险与之相比,则存在着几大问题,那就是无责财产赔偿问题,保费过高保障过低问题,费率构成、厘定及决策程序不透明问题,救助基金加重投保人负担问题。

  首先说说费过高保障过低问题。交强险的保费为:私家车每年为1050元;而商业三责险保费为5万元统一限额600元左右。交强险的保障为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而北京地区的现状是,最高法院人身伤害司法解释颁布后,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北京地区的水平为40万元人民币。一旦出现死亡赔偿或重伤,交强险的赔偿根本无法达到“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和医治,减少社会矛盾”的交强险制订目的,而如果是车主无责任,死亡赔偿则只有1万元,医疗费更是只有1600元,其保障目的就更显得可怜了。  
 
  再来说说交强险的费率构成、厘定及决策程序不透明问题。交强险费率办法的制订未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权、申辩权、享有听证权,未举听公开听证,未向社会公告费率厘定的所有数据信息,这些都是让车主不满的一大原因,因为车主们不知道这个与他们利益攸关的费率的制订,到底是是如何制订的。

  另外,由于交强险引发的问题,也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这就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去除交强险的财产赔偿责任,交强险仅限于对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二是明确交通事故发生财产损失的按双方过错分别承担责任;第三就是修改交强险条例,明确交强险费率审批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投保人发布公告召开听证会,破除行政价格垄断,除纯损失率外,借鉴日本和香港模式,其附加费率定价可以尝试市场竞争。

汽车媒体人士夏黎明

制订法规应符合民意

  交强险的事情让人很气愤,现在我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法规政策的出台,或者做什么事情,总喜欢找一些权威机构、专家,我是不赞成这种观点的。法律是给老百姓制订的,制订法律不听他们的声音,不征求他们的意见,这个法律政策有什么用?几个利益者在一起,由保险公司的专家弄出个草稿,由主管协会公布,即使说征求了各方意见,其实也只是少数人的意见,而作为受法规政策约束的老百姓,却没有表达出任何声音,那么这个法规就是有问题的。

  法规也涉及一个理字,是公理,它也不能违背公理。如果多数的老百姓都支持,那么它就是符合公理的,就是正确的。对于交强险浮动费率,从本义上我是支持的,我觉得这个险的目的是避免一些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有些人赔不起,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的问题,这个是好事。但是,其中的一些例如无责赔偿的问题,则需要探讨。我认为,无责赔偿可以实行,但是不应由无责车主来赔,而是有责一方直接去找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方式与先由无责车主赔偿,无责车主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有些本来是市场该管的事,政府不应动不动就制订个法规,让百姓去遵守,更应该看看这个法规制订的是否符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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