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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上海版交强险 费率下浮难享受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7年07月31日        来源:上海商报          作者: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推出“双挂钩”制度引来强烈争议

  初六

  就在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交强险由双挂钩变为单挂钩的《新办法》后,上海版新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也出炉了。然而由于上海实施交强险已有3个年头,因此“条件成熟”的上海地区并没有跟着全国统一,而是继续沿用了之前的“双挂钩”办法。但有专家指出,车主的一般性违章行为比例高达99%,费率下浮对全国车主来讲犹如镜花水月。

  在沪版交强险新办法出台后,一位有着30年驾龄的老司机老廖向本报提出了他的种种疑问。而这“五问”恰恰也是近期许多老司机共同的质疑。

  ■一问

  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

  老廖指出,他开车违章已经由交管部门进行了罚款、扣分等处罚。也就是说,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已经受到了相应惩罚。如果保险公司还要上涨保费的话,那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上海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家明认为,“交强险”出台的初衷是为了让受害人第一时间得到救援和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的强制险种。“但我要问,违章停车是否会危及其他人的性命?违章停车顶多是阻碍了交通。不讲理地说,还是让车速更慢、更安全了,为什么也要上浮保费?违章停车占用了车道,妨碍了道路畅通,虽说应该受到交管的处罚,可绝对是和交强险无关的。”邵家明说道。

  ■二问

  险企是否有处罚权限?

  “比如停车违章、闯红灯等,违反的是交通法规,理应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应该都由相应的监管部门来进行惩处。比如偷税漏税应由税务部门来监管,贪污受贿应由纪检部门来查处。那么试问,我违反交通法规凭什么要由保险公司来监管?作为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有什么资格来行使行政处罚权?”老廖认为,他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上涨保费可以说是在变相行使处罚权。

  ■三问

  上海为何搞“特殊”?

  在交强险实施了十几年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没有一处是实行双挂钩的。老廖认为,在中国保监会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取消了“双挂钩”机制后,为什么上海方面要“独树一帜”继续实行“双挂钩”?

  “难道上海的交通道路状况非常良好吗?我看不见得。”老廖举出他们家附近一条交通要道徐家汇路为例。“从上个月开始,徐家汇路就因为建地铁线,不仅变了车道,而且从支路过来的车都要绕道而行。但在此之前没有给出提示,而且施工时那些交通指示牌挂在路口上方,等我行驶到路口——交警的眼皮子底下,才在他的敬礼中发现自己‘违章’了。再比如红房子医院那个路口,一般左转车道都是在最外侧的那一条,而在那个路口却是在当中。并且地面上画的符号不仅离开路口只有不到3米的距离,而且年久失修,颜色都已经看不出了,再加上前面车辆一排队,完全看不到。”

  已经开车快两年的余小姐告诉记者,她也不算是新手了,但遇到平时不大去的地方依然难免会违反交规。“比如浦东机场,一年到头也去不了一次。那次晚上送朋友去赶飞机。在迎宾大道上被拍下了超速。”余小姐说自己平时开车很稳,不会很快。后来再去一次浦东机场,留意了一下才发现那段路的限速是从60到50最后直到30KM,并且指示牌不是挂在当中,而是隐藏在最旁边的灯柱旁。“当时是晚上,地上的限速标记根本看不到。况且那康庄的六车道,周围几乎没车,谁能想到只有30码的限速?”

  引用北京交管部门出具的数据,2006年前10个月,北京市始终遵守交通法规的车辆仅占0.4%。根据现在的道路状况,一个再遵守规矩的司机,几天、几个月不违章容易,一年不违章很难,几年不违章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四问

  有“很高的接受度”吗?

  上海社科院一学者指出,根据保监会当时答记者问时的说法,如果个别成熟地区有条件、有基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稳步推进浮动费率“双挂钩”。“但要满足三方面条件,一是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能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二是群众应有很高的接受度;三是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他表示,首先这就有个问题。上海地区在保监会出台费率“双改单”新办法后两天内便出台了地方版的费率浮动机制。“这其中肯定没有征询过群众意见,因为没有时间。那怎么能证明‘群众有了很高的接受度’呢?至少我们院里有大半的学者认为是不科学的。”

  同样,司机老廖也向记者提出,如果要证明已获得了“群众高接受度”,就应该举行个听证会或者是公开地投票。

  ■五问

  司机“高赔说”合理吗?

  老廖说,看了各家的报道,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是个高深的精算学问,他无从判别,“但我可以判别的是,我们开车人肯定有‘高赔说’了。”

  根据上海市交通法规罚款参考表中显示,共有40项较常见的违章行为。其中,罚款基数在200元的就占了21项,包括逆向行驶;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等行为。而罚款在50元的仅占4项,还有1项是针对拖拉机的,且这3项基本上是已经被默认列入了不处罚范畴的,如“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也就是说,司机违章,动辄就是200元的罚款。”

  再看交强险费率上浮的条件,最大上浮幅度为100%,也就是说根据基准保费1050元计算,违章车主除了多交给保险公司1050元外,还要交给交管处至少200×7=1400元的罚款,合计2450元。“试问,这对于一个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不过10493元的国家来讲,就占到了五分之一的收入,是否合理?”

  最关键的是,在交强险实施一年后,保监会依然没有给出具体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数据。根据上海地区的数据显示,从去年7月到今年2月,上海地区交强险保费收入为9.6亿元,但赔付仅为5476万元,简单算赔付率为5.7%。不少专家表示,如果交强险保持低赔付率,第一年很可能盈利,这似乎与交强险实施之初提出的“不盈不亏”原则不符。从历史数据看,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费率下浮的保单占51.55%,费率不变的保单占37.47%,费率上浮的保单仅占10.98%。其中费率上浮超过50%的占2.3%,费率上浮达到100%的只占全部保单的10万分之1.7。

  而上海保险同业公会通过初步测算指出,新办法实行后,保险公司比现行办法每年少收保费约5000万元。“那么即便是减去这部分‘少收’,保险公司的盈利依然可观。”律师邵加明指出,不能因为“少赚”就算是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公平答案。

  ■官方回应

  沪版交强险是保护“好司机”利益

  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士表示,继续实施“双挂钩”制度是为了更大程度保护“好司机”的利益。

  上述人士表示,根据实施三年累积的数据显示,上海真正大幅度上浮的是极少数,而下浮数量要远远大于上浮的数量。数据显示,三年来,约有44%的投保人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有40%的投保人三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假如上海保监局在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时,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挂钩,就会有相当多的投保人不能继续享受费率下浮带来的实惠。

  比如车主刘先生三年下来,没有发生过一次交通违法行为,那么他就可以享受到30%的优惠折扣。但由于刘先生上个保险年度有两次有责道路交通事故,保费需上浮10%。那么按照双挂钩制度,刘先生还能享受到20%的优惠。如果上海取消双挂钩,那么刘先生三年的努力将付之东流,他今年所缴保费将提高到1155元。

  而车主夏小姐,其上一保险年度因逆向行驶及闯红灯两次收到罚款,因此,她的保费需要上浮40%,今年的保费将为1470元。但如果不实行双挂钩的话,夏小姐的保费就不会因为违章情况而调整,仍为1050元。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资质上浮保费的问题,保监会认为,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如购买人身保险时,由于被保险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不同,风险不同,保险费率就要有所差异。同样,有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风险更大,以风险为基础厘定保费,体现了社会公平。

  ■争议源头

  交强险诞生初衷和现行《道交法》

  当初,保监会推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也就是说,交强险出台的初衷是为了“保命”和提供“基本财产保障”的。那为何饱含人情味和社会责任感的交强险会演变成社会争议焦点呢?

  “它现在的使命已经变味了。”邵加明说道,从原先的“基本保障”到现在的“排堵保畅”,交强险究竟为了什么才被推出来?“如果是为了‘基本保障’,那么可以肯定地说现行费率太高,1050元的保费只能保6万元的险。况且如果真有生命危险的话,6万元根本不够用。如果是为了保监局所说的‘排堵保畅’,那么不应该用‘交强险’,而应该另推一个商业险叫‘排堵保畅’险。那么这个‘排堵保畅’险的费率和条款又要根据道路状况、投保人群等不同的费率设置因子来重新厘定,而不是用‘基础保障’这些费率制定因子来定的了。”邵加明认为,现在的“交强险”就像是在用黄金拍打蚊子,不仅造价昂贵形成暴利,而且根本不在其位。

  而一名财险公司车险部经理则告诉记者,交强险最大的问题并不是如何制定浮动因子,如何设定浮动范围,“这些都是治标不治本。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它和现行的《道交法》形成了冲突。” 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它从文字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但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上的商业三责险仍然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都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各个车辆的损失时,任何一辆车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要改交强险,首先要修订《道交法》,这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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