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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争论关键在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7年08月03日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开场白:

       交强险实施了一年,车民们责难甚大,有的认为其暴利,有的认为对财产损失也“无责赔付”不合理,新出台的与事故、违章挂钩的浮动费率是“奖难罚易”。实行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应该没错,但怎样才能让它合理、完善、服人,恐怕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建言、监督、努力。

       网友之声

       ●入保险时强制入第三者就行了,何必搞个交强险?纯粹是增加车主的经济负担!

       ●浮动费率怎么能与交通违章挂钩?两件事一点关系都没有。再说,交通违章,交管局会处理并罚款,保险公司凭什么从中得利。

       ●现在权力部门要做的是一方面加快内部核算,理顺有关条款政策(如无过错赔偿),另一方面对私家车主作民意疏导,从办公室走出来倾听一下民意。

       ●交通违法(闯红灯、醉酒驾车等)已经受到了扣分、罚款等处罚,保监会制定浮动强保费率是对交通违法者的二次处罚,这不公平。保监会对交通违法无执法权和处罚权。

       ●交强险的强制性源于政策性。既然是政策性的,就应该坚持至少两点原则:一是微利,二是政府责任。交强险中政府应担多大分额呢,需明确、公开。

       ●我了解美国的保险与车无关,是与人相关联的,违章次数与保险费率相关,次数超过一定量,或有重大违法记录,保险公司不给投保,驾照就要取消。我国是否也要把交强险与人挂钩。

       ●交强险的目的应是社会效益,保险公司应做到不盈不亏或稍有亏损。(摘自新华网)

       交强险:浮动费率要逐步完善

       7月1日,交强险实施一周年之时,交强险将正式实行和交通事故以及违规行为挂钩的浮动费率办法,日前保监会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短短5天就收到近500份反馈意见。

       草案规定,费率将与每位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的浮动。浮动费率草案出台后,多数车主对其的反映是,按照现在的草案,会出现“获罚容易获奖难”、“上浮容易下浮难”的情况。而且,多数司机表示,自己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很难做到三年没有违章行为,很难享受到最高优惠。“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浮10%的费率太苛刻。”

       有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当加到50%到100%,甚至成倍增长,不封顶。让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严重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而对于连续五年或者六年无责任事故的保费应当减少50%,以鼓励安全行车行为。对于连续十年无事故的,交10%就可以了。多年没有事故的就该减免。

       借鉴国外的经验,德国的交强险,被保险人在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费最高可以上浮到175%,达到基准费率的2.75倍。我国的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交强险的费率最高上浮区间分别为基准费率的2.5倍和2.4倍。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由于交强险在我们国家推行的时间不长,交强险实行费率浮动挂钩的制度还存在从无到有、不断积累历史数据、不断积累业务经验的一个过程,广大交强险的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的费率浮动也需要有一个逐步的认识和适应的过程。因此,在实行费率浮动的期间,费率浮动的幅度尤其是向上浮动的幅度不宜过大,随着交强险各项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认识的逐步深入,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办法将逐步得到完善和调整。

       国内非寿险精算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生旺充分肯定了交强险奖优罚劣机制的必要性。有数据显示,上海自信息平台运行并实施费率挂钩制度以来,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交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200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四个数据,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分别下降了65.96%、9.72%、21.71%、58.43%。

       但他同时提醒,奖惩比例也应经过严密测算,绝不能一拍脑袋就决定。“保费下降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但其费率底限不能突破。”孟生旺说,如果草率地决定奖惩比例,未来若干年后很可能出现保费不足的现象,最终保险公司被迫提高基础保费,吃亏的还是消费者。(常丽敏 王月金)

       交强险:“无责赔付”争论激烈

       交强险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保监对此规定的解释是,关于交强险赔偿原则的规定是源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它从文字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但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上的商业三责险仍然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都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各个车辆的损失时,任何一辆车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但无责赔付仍然经常成为质疑者的攻击对象:“别人撞了我,我没有责任凭什么还要赔他?”北京律师刘家辉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救助伤员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对伤者进行无责赔付还有情可原。但如果只有财产损失,无责一方也要赔偿对方,就有点于法于理说不通了。据悉,在台湾地区,交强险条款也有无责赔付的规定,但是并不包括财产损失的无责赔付。

       国内非寿险精算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孟生旺说,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他从专业人士的角度表示,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很低(400元),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却很高。假如A、B、C三车追尾造成三方车损,按照以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规定,最后一辆负全责的司机要赔偿前两位司机的损失。而按照目前交强险规定,三车之间相互赔偿,最后抵消后才能得出最终赔款。“计算过程之复杂,连我这个业内人士都觉得头大。”孟生旺说。

       但也有人持不同观点。长期从事汽车维权的资深律师蒋苏华表示,交强险导致“无责任方赔给全责方的钱多”的现象是引来社会问责声一片和误会的一个来源,其实这是交强险的初衷和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副产品。我们常说天天河边走,哪有不湿脚,故驾车人遇到或发生交通事故实际是一种概率上的必然。从总体上而言,这是个社会现象,由社会对此承担责任是种合乎理性的制度安排,交强险的价值取向正是如此,不管对错(当然不包括故意,这也是《交通安全法》设立交强险的初衷和其第七十六条所确定的无过错赔付原则),都可以就交通事故的损失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一定程度的赔付,从制度层面上看,这实际是一种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制度。故出现“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另外,上述“无责任方陪给全责方的钱多”的说法也显然不正确,最终承担此责任的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事故当事人,而且在此特定情况下,上述全责方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远高于无责任方。

       交强险的关键在于“透明度”

       交强险从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各方质疑,费率太高、条款不合理、赔付程序太复杂,就好像一个还在襁褓中的婴儿从呱呱落地起就被推到了聚光灯前,承受了各方的评头论足。

       交强险这个婴儿,之所以受到人们如此程度的关注,原因不在别的,就在“强制”二字。顾名思义,强制就是必须、不能不的意思,这样一来,这个保险就关系到中国成千上万的车主利益。我虽然不是有车一族,但周围也有不少亲戚、朋友开车,他们都说,上保险是个交钱的事,每个交钱的人都要对自己的钱交到了哪里、怎么用的弄个明白。如此看来,交强险所引起的社会大讨论就不足为奇了。

       有这样一个例子,在很多国家,物业公司一定会把业主交的管理费给业主算清楚,多少钱是保洁人员的工资,多少钱是保安人员的工资,一张清单,一目了然。笔者发现,现在质疑交强险的声音,包括所谓的暴利说,都是对交强险的不了解造成的,费率到底如何厘定,大多数人都不了解。

       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都认为交强险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对每个开车人都是一种保护机制,对于社会交通安全也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方向,紧接着交强险,以后或许会有更多强制保险出台。因此,透明度才是事情的关键,游戏规则的公开才是每项政策能够得民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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