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江静)5月17日上午,北京西城人民法院宣判“司机丁某诉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行政处罚案”交通队胜诉,维持被告方交通队作出的对原告方“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处罚200元”的决定。
据了解,2006年11月7日11时14分左右,司机丁某驾驶小客车行至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国土资源部门前道路时,违反规定在黄色网状区域停车等候,被执勤交警用数码摄像机记录下来。同年12月6日,丁某到执法站接受处理时,北京西四交通队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做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当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送达丁某。
丁某不服处罚决定,以“在驶离该网状线过程中,遇到前方有突发情况,而采取了极为短暂的刹车措施,而监控资料不能充分显示其行驶过程”为由,于2006年12月11日向西城交通支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丁某所述主张,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于2007年2月5日做出了维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7年3月,丁某以同样的理由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原告丁某未能出示证实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制动措施,导致在网状线内停车的证据,因此法院维持原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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