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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公安部取消三项扣除12分规定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7年04月02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

    本报讯 41日起,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正式实施,其中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扣分标准作出较大调整。

  91号令中,一次性扣除12分的违法行为由原来的7条减为4条,“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一次性记12分的规定被取消,原本“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扣12分的规定改为扣6分。

    虽然逾期不缴纳罚款不会被记12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要收取滞纳金。如果司机是被“电子眼”拍下的违法行为,滞纳金以司机到交通队接受处罚后的15日为期限。另外,在41日前,司机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还是会一次被记12分。

    此外,对于一次性扣12分的法规也有所增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增加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第三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由记6分加重为记12分。

    此外,91号令中还对一些规定作了调整,如“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由记1分改为记2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记3分改为记6分。同时,增加了记6分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和记3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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