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2日起至20日,深圳市将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调整后的《条例》(修订稿),新增了对多次违规行为加重处罚的内容,处罚力度将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多次违规将加重处罚
《条例》(修订稿)中相当一部分条款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上限,如:闯红灯罚款500元,违规五次以上加重处罚。
《条例》(修订稿)新增了对一些多次违法的行为将加重处罚的内容,处罚金额将翻番。如机动车在一年内,有第五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第十次以上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二)逆行;(三)超过规定时速50%(不含)以上的。机动车一年内在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停放、临时停车第五次以上的,每次处500元罚款;第七次以上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
行人闯红灯将被罚款
《条例》(修订稿)中增加了对行人、乘车人行为和驾驶非机动车行为的约束。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人行横道的;翻越、钻越交通隔离设施的;在机动车道行走、穿越、兜售物品或者向机动车驾驶人乞讨的;乘车人往车外抛撒物品或者妨碍机动车驾驶人操作的;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将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故意遮挡或喷涂车牌罚500元
《条例》(修订稿)中规定:重型、中型自卸货车在禁行时间、路段通行的;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擅自改变、加装车辆灯光装置,妨碍其他车辆安全驾驶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按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不避让或者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将罚款500元。
制造使用假牌证可拘留半月
《条例》(修订稿)新增了对制造假车牌和假车辆证件者的处罚内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1万元罚款”。
扣留机动车后,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但不管是制假者还是用假者都将被拘留5到15日。
一年两次醉酒驾车吊销驾驶证
《条例》(修订稿)还加重了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处罚额度取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上限,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不快速撤离罚400元
修改后的《条例》(修订稿)中增加了一条: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可以移动,应当撤离现场而不撤离,妨碍交通秩序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400元罚款,并可以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对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但依法应处200元以上罚款而机动车驾驶人主动撤离现场自行协商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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