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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维权途径PK汽车厂商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7年03月15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白异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汽车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还创造了一种过激的维权方式,而汽车厂商针对这几种维权方式似乎也早有对策。

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在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尚待提高的情况下,协商和解有时会对车主不利。
       厂家出招:故意拖延,以各种借口推卸责任
  有些厂家为了让消费者死心,往往采取拖延战术,如本报曾接到的“奥迪厂家把在质保期之内的变速箱故障拖到质保期之外解决”的投诉案例等。
       车主拆招:时刻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其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任人摆布,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的经销商以有“促销车声明”为由,拒不承担质保责任,消费者千万不能被其声明所约束,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种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投诉和调解
  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勾通调和,以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活动。
       车主寻求投诉调解的方式有很多,如以信函、电话、面谈、互联网等方式选择到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投诉等。但由于消费者协会是社团性质的组织,受职能限制,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只能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缺乏强制力保证。因此,这种维权方式成功率很低。
       但就目前而言,掌握了汽车厂家担心被媒体曝光的心理,不少车主更愿意到媒体投诉。如在本报的调解下,金杯车“半年换了12根减震器、用了3块里程表”的事件已经得到解决。
       厂家出招:用封口费摆平不利因素
       厂商遇到群体投诉事件时,往往会以金钱收买投诉带头人的形式来平息事件;遇到媒体介入调查的投诉事件,往往会以“广告费”的形式来封口;而遇到消费者单枪匹马投诉时,往往会开出一口价等,这无疑给消费者的维权增加了难度。
       车主拆招:将维权进行到底
       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换用其他维权方式,将维权进行到底。
       另外,汽车厂家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往往会和车主签订一份不平等条约。内容往往不写自己的过错,也不写“赔偿”二字,多数出现的是道义上的一次性“补偿”。而在经济补偿面前,不少车主容易犯晕,哪怕条约与事实不符也认了。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旦再次出现纠纷,车主就会变得更加被动。

行政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利,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车主很少使用行政申诉的方式来维权。
       厂家出招:出尔反尔
    车主拆招:与之签订协议

       为了预防汽车厂家出尔反尔,不兑现在第三方面前给消费者许下的承诺,建议消费者在行政调解现场把双方达成的共识以书面形式保存下来。一旦诉诸法律,消费者自己也有证据。

提请仲裁
  提请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提请仲裁的优点在于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但在目前,消费者选择仲裁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受到一定制约,主要是消费者一般在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才需要考虑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而请求仲裁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但此时很少有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
  从目前情况看,消费者很少使用这种途径维权。

提起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提起诉讼有一定的诉讼成本,加上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到万不得已,消费者是不会使用这种方式维权的。
  厂家出招:钻法律空子
  据有关人士介绍,律师职业有一定的职业规范,比如利益回避等原则。一些大的汽车厂商就利用这一点钻法律空子。为了不让消费者找到好的律师,厂家雇用的律师五花八门,这些律师只要曾经收过厂家的律师费,以后消费者来投诉,律师就不能去代表对方的利益说话。
       车主拆招:避开为厂家服务过的律师

过激维权
       过激维权是指车主除用以上五种途径维权外,采取的集会、堵门、牛拉车游行等形式来维权的活动。这种方式是不被提倡的,但消费者在投诉无门时,却往往喜欢使用这种极端的方式维权。它不仅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坏厂家的品牌形像,对消费者而言甚至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后造成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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