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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7年03月15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白异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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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05年8月30日,余先生与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季某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约定,余先生购买的车型为德国产原装保时捷凯宴3.2越野车,售价90万元。这份购车合同还对配置进行了约定。余先生于当天支付了定金10万元,季某出具了收条。第二天余先生按照要求再次支付79万元,并约定,剩下的1万元待开了发票和配置齐全后支付。
提车时,余先生发现车上配置多处与合同不符,而季某称,所需的配置在国内可以加装。3周后,经销商送来了剩余配置,余先生却发现其中很多都不是原装产品。随后,他又从当地的保时捷特约维修站了解到,该车是一辆“美规车”(按照美国道路环境设计的车型),不能享受保修。
在退车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2006年4月5日,余先生将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义乌分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经销商退一赔一。2006年12月2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余先生办理保时捷凯宴3.2越野车的退货手续,退还原告购车款89万元,并赔偿原告余先生89万元。
■点评:
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车辆的具体配置一定要细化到位,以防在发生纠纷时,对自己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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