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司机免费搭载自己的亲戚,途中发生车祸,亲戚受伤致残,法院最终判决司机、雇主和车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免费载客出车祸
2004年12月中旬,湖南省会同县谭某向会同农发行借用车号湘N20976的面包车,雇同事程某开车赴常德市办私事。12月17日下午返回会同县,途经沅陵县时,司机程某的亲戚丁某在征得谭某的同意后搭乘该车一同赶回会同县。途中因雨天路滑翻入路边水沟,造成丁某腰部椎体受伤,花医疗费5452.85元。
2005年4月5日,经湖南省怀化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丁某腰部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致伤特征,伤后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间盘膨出等,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因丁某就本人经济赔偿问题与程某、谭某协商未果,于2006年9月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程某、谭某及会同农发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302.33元。
赔偿损失理应当
会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程某同意原告丁某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就与搭乘人丁某形成了无偿服务合同关系,理应承担保障搭乘人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但程某在驾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原告受伤,理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会同农发行作为肇事车辆所有权人,应对其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谭某雇请程某为其出车,双方形成临时雇佣关系,谭某作为雇主,亦应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由被告程某赔偿原告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15883.30元,被告会同农发行、谭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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