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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本报接到因“所购客车装了台实验发动机样机”而与宇通客车打起官司的张女士来电(本报曾于8月10日、24日两次报道了此事)。张女士在电话中称,她已经拿到了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该法院支持自己要求宇通客车退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判令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张女士购车款26.5万元,并赔偿张女士相关经济损失7.6万元。
终审法院撤消了一审法院——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宇通公司为张女士修车并赔偿1.1万元相关经济损失”的判决结果。终审法院认为,宇通公司在与张女士签订合同后,将珀金斯动力(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给宇通让其做匹配试验的发动机样机装车卖给张女士,未尽到告知义务,鉴于发动机是汽车的核心部件,该法院认定宇通公司存在过错,对造成此案纠纷应当承担责任,并且应该赔偿张女士因购买该车实际产生的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其他支出费用7.6万元经济损失。
2004年9月24日,吉林张女士购买了一辆宇通ZK6860HA-2型客车,价格为26.5万元。
据张女士讲,该车被提走后,总是故障不断,其中发动机故障更是不断上演。
2005年3月2日下午,该车发动机再次出现故障。第二天,张女士被发动机厂家告知:该发动机是他们免费送给宇通客车公司,让其做匹配试验用的样机,是不允许对方装车销售的。
2005年3月9日,张女士将问题车拖至宇通公司。
2005年3月28日,张女士将宇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宇通公司退车,并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白异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