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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6年12月18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贺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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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9月7日,中国石油诉四川攀枝花天成石化有限公司侵犯“中国石油”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四川攀枝花天成石化有限公司将侵权赔偿金全部支付给了中国石油。
位于攀枝花市金江镇的高耗能园区加油站是四川省攀枝花市民营企业——攀枝花市天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加油站。2002年12月,攀枝花市天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印有同“中国石油”注册服务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的加油机8台,直接安装在其新建成的位于金江镇的高耗能园区加油站,用于向消费者提供加油服务。
经查实,该加油站自2003年2月17日开业至2004年5月17日立案的1年零3个月期间,通过8台加油机售出0号柴油943.21吨、90号汽油41.65吨、93号汽油53.94吨,共计1038.80吨,实现侵权销售收入389.1万元。
中国石油认为,攀枝花市天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高耗能园区的加油站利用印有“中国石油”商标标识的加油机进行成品油零售,严重损害了中国石油四川销售攀枝花分公司的经济利益,扰乱了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误导了消费,到该加油站消费的客户都以为是中国石油四川销售攀枝花分公司的加油站。在长达1年多的侵权经营时间内,由于该站利用中国石油品牌形象经营,使四川销售攀枝花分公司金江片区的马店河加油站和金江加油站销量大幅下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25万元;加之四川销售攀枝花分公司的不少潜在用户流入该加油站,又造成间接损失约33.75万元。
此外,中国石油认为,由于攀枝花市天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高耗能园区加油站非法盗用“中国石油”商标,使其他社会加油站也争相效仿,有的在价格灯箱上盗用“中国石油”、“PetroChina”注册商标,有的仿员工服装颜色、款式和加油站外观装潢,在攀西地区一段时期内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国石油”形象。
2005年,四川销售攀枝花分公司配合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开展“知识产权年”专项整治活动中,对攀枝花市天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高耗能园区加油站涉嫌侵犯“中国石油”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进行查处,并于2005年5月11日举行听证,认定了侵权事实。后经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侵权双方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由攀枝花市天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2006年9月7日,该侵权赔偿金已全部到位。(杨泽元 彭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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