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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出台首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章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7年05月15日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作者:贺森
          
  • 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政府负责
  • 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 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 不得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 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公示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农村公路应按怎样的标准设计、建造?资金如何筹集?工程的组织管理和验收应按怎样的程序进行?近日,交通部颁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交通部颁布的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政规章,为依法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供了依据,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交通部公路司有关人士介绍,《办法》共分7章51条,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指出,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办法》规定,应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对于农村公路的建设资金来源,《办法》提出应把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 《办法》强调,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 《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依法进行招标;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同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据悉,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交通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和“十一五”交通建设的重中之重。交通部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贯彻今年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同时,结合本地情况,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抓紧研究制订《办法》的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法规体系。 据介绍,各地交通部门将积极采取宣讲、解读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通过宣传,形成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良好氛围,为保持农村公路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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