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月前,杭州车主周先生购买了一辆某名牌轿车。该车的随车资料“质量保证书”上明确标示,该车的电池质保期为12个月或2万公里。可如今,车才买来11个月电池就坏了。周先生认为该车电池还没过12个月的质保期,要求汽车厂家给予解决。但厂家却以该车的行驶里程已达2.4万公里,超过了厂家规定的2万公里的保质期为由拒绝理赔。
其实,在记者看来,该汽车厂家之所以以“已过2万公里的保质期”为由拒绝理赔,是因业内有“以先到为准”这样的行规。遗憾的是,这几个字没被该汽车厂家写进汽车质量保证书中。记者看到这份质量保证书上,有关电池的质保期内容仅有“电池保质期为12个月或2万公里”的字样。那么,有关“以先到为准”的行规在这个案子中能起到作用吗?
北京汽车律师网的蒋律师告诉记者,“质保期为12个月或2万公里”可以让用户有两种理解,即质保期为12个月,也可以是2万公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该汽车厂家应该对周先生的电池予以理赔。蒋律师说,“以先到为准”的行规在这里没有用,因为它没有书面标明。不是书面的东西,法院一般是不会采信的。(白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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