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周周3·15”栏目收到了这样一封来信:辽宁省阜新市的田先生在来信中说,他买的中大汽车与购车合同中双方约定的配制不同。田先生与该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的空调压缩机是德国进口的,而实际上,该车装配的却是北京产的一款压缩机。
消费者:
新车配置与约定不一致
2005年6月15日,辽宁省阜新市的田先生购买了一辆北京中大汽车公司的6117型客车。车辆提回后,田先生发现车子的空调压缩机与购车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不一致。田先生和该车销售商沈阳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约定该车空调压缩机是“德国进口压缩机”,而新车上装配的却是北京比泽尔压缩机。
据田先生讲,该车的经销商早已不知去向。一年多来,为了此事,田先生与中大汽公司总部售后服务部门反映了多次。虽然每一次厂家都承诺给解决,但始终都没派人过来,更没有兑现他们“解决问题”的承诺。
记者按照田先生购车合同上的电话号码,致电该车经销商沈阳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时,发现该电话号码的确已经不存在。
厂家:
经销商行为与我们无关
对此,记者又致电中大汽车公司售后服务部的李经理,希望听听他们的说法。李经理告诉记者:这是经销商的个人行为,与中大公司无关。李经理说,我们是严格按照合同办事的,经销商与我们中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该车空调压缩机是德国进口压缩机一项。李经理同时把当时他们中大厂家与该车销售商签订的合同传真给了记者。记者看到,这份合同与田先生和该车经销商签订的合同的确不一样,内容上也没有关于“进口德国压缩机”的约定。
李经理同时强调,作为汽车的生产厂家,经销商的这种行为,他们是不好干预的。他说,他们的经销商分为几种。其中有的是代理,也有的是汽车贸易公司。一般情况下,总代理的营销行为都比较规范,而汽车贸易公司的行为他们则不太好约束。
专家:
厂家有一定的连带责任
汽车经销商“蒸发”了,汽车厂家又不肯负责,田先生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了呢?汽车界资深专家贾新光在接受本报的采访时说:像这样的情况,厂家应该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即使是按“谁销售谁负责”来讲,出事之后,车辆的生产厂家也不能说没有一点责任。
贾新光建议,田先生不妨先找一下该车经销商的法人代表讨个说法。(白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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